森雅防腐木材標準
森雅防腐木材技術(shù)要求
1.主題內(nèi)容與適用范圍
本標準規(guī)定了露森防腐木材的尺寸、分等、缺陷限度、防腐等技術(shù)要求、檢驗方法與規(guī)則、運輸及貯存條件等。
本標準適用于制作家具、地板、門窗、室內(nèi)裝飾、室外園林景觀等的露森防腐木材。
2. 引用標準
GB 449-1984 鋸材材積表
GB/T 153-1995 針葉樹鋸材
GB/T4817-1995 闊葉樹鋸材
GB/T 4822-1999 鋸材檢驗
GB/T 4823-1995 鋸材缺陷
3. 技術(shù)條件
3.1尺寸
按GB4822 執(zhí)行,但長度允許有0.5—1.0m,自2m以上按0.2m進能,不足2m的按0.1m進級,或由供需雙方同意的其他尺寸。
3.2 尺寸公差
尺寸允許偏差見表1。
表1
種類 | 尺寸范圍 | 偏差 |
長度,m | 不足2.0 | ±5 |
自2.0以上 | ±10 | |
寬、厚度,mm | 自25以下 | ±1 |
25—100 | ±2 | |
100以上 | ±3 |
3.3分等
3.3.1 本標準中的防腐木材分一、二等。
3.3.2 材質(zhì)指標允許限度見表2或按供需雙方同意的材質(zhì)。
表2
缺陷名稱 | 檢量與計算方法 | 允許限度 | ||
一等 | 一等 | |||
活節(jié) | 節(jié)徑 | 不計個數(shù)時應小于 | 15㎜ | |
計個數(shù)時不應大于 | 材寬的1/3 | 材寬的1/3 | ||
個數(shù) | 任意一延米中不應超過 | 3 | 5 | |
死節(jié) 漏節(jié) | 不允許 | 允許,包括在活節(jié)總數(shù)中 | ||
髓心 | 不允許露出材面 | 不允許露出材面 | ||
裂紋 夾皮 | 深度或長度不得超過材厚或材長的 | 15% | 25% | |
蟲眼 | 任意材長1M范圍內(nèi)的個數(shù)不得超過 | 1 | 4 | |
鈍棱 | 最大缺角尺寸不得超過材寬的 | 10% | 10% | |
彎曲 | 橫彎最大拱高不得超過水平長 | 1% | 2% | |
順彎最大拱高不得超過水平長 | 2% | 3% | ||
斜紋 | 斜紋傾斜程度不得超過水平長 | 5% | 10% | |
腐朽 | 不允許 | 不允許 | ||
其它 | 不在上述范圍內(nèi)的情況,根據(jù)現(xiàn)場實際確定 |
注:長度不足2m的鋸材不分等級,其缺陷允許限度不低于二等材。
3.4 防腐質(zhì)量
3.4.1 所使用的防腐劑應具有防腐、防蟲、防霉等功能,同時LD50必須≥1000。
3.4.2 防腐木材及其制品的使用分類(見表3)
表3
使用分類 | 使用條件 | 應用環(huán)境 | 主要生物敗壞因子 | 典型用途 |
U1 | 戶內(nèi),且不觸地 | 在室內(nèi)干燥環(huán)境中使用,避免氣候和水分的影響 | 蛀蟲 | 建筑內(nèi)部及裝飾、家具 |
U2 | 戶內(nèi),且不觸地 | 在室內(nèi)環(huán)境中使用,有時受潮濕和水分的影響,但避免氣候的影響 | 蛀蟲、白蟻、木腐菌 | 建筑內(nèi)部及裝飾、家具 |
U3 | 戶內(nèi),但不觸地 | 在室外環(huán)境中使用,暴露在各種氣候中,包括淋濕,但避免長期浸泡在水中 | 蛀蟲、白蟻、木腐菌 | (平臺、步道、棧道)的甲板、戶外家具 |
U4 | 戶外,且觸地或浸在淡水中 | 在室外環(huán)境中使用,暴露在各種氣候中,且與地面接觸或長期浸泡在淡水中 | 蛀蟲、白蟻、木腐菌 | 圍欄支柱、支架、木屋基礎、冷卻水塔 |
U5 | 戶外,且觸地或浸在淡水中 | 在室外環(huán)境中使用,暴露在各種氣候中,且與地面接觸或長期浸泡在淡水中,難于更換或關鍵結(jié)構(gòu)部件 | 蛀蟲、白蟻、木腐菌 | (淡水)碼頭護木、樁木 |
U6 | 戶外,且觸地或浸在淡水中 | 長期浸泡在咸水中使用 | 海生鉆孔動物 | (咸水)碼頭護木、樁木、木船 |
3.4.3 防腐木材應有足夠的吸收量和浸注深度。
3.4.3.1吸收量根據(jù)防腐劑的特性及木材用途決定,為最低吸收量,且以防腐劑活性成分的總量計算,防腐木材中的防腐劑吸收量參照表4,也可根據(jù)供需雙方商定的要求執(zhí)行。
表4 各種條件下使用的防腐木材及其制品達到的吸收量(kg/m3)
等級 | U1 | U2 | U3 | U4A | U4B | U5 |
干鹽量 | 4.5 | 4.8 | 5.5 | 6.5 | 7.0 | 8.0 |
3.4.3.2浸注深度為最小浸注深度,以mm表示。浸注深度根據(jù)防腐木材的使用條件決定。對U1、U2、U3分類的防腐木材,其浸注深度≮5mm;U4A、U4B、U5分類的防腐木材,其浸注深度≮10mm,也可根據(jù)供需雙方的協(xié)議決定。
3.4.4 其他要求
3.4.4.1 外觀
防腐木材的表面應避免防腐劑的沉積。
3.4.4.2 加工
木材應在防腐處理前盡可能加工至最終尺寸,以避免對防腐處理木材進行鋸切和鉆孔等機械加工。
如果對防腐處理木材進行加工(鋸、鉆等),則應使用原防腐劑的濃縮液或適當?shù)姆栏瘎┰谛卤┞兜哪静谋砻孢M行涂覆處理,以封閉新暴露的木材表面。
4. 檢驗方法與規(guī)則
4.1 尺寸檢量 按GB4822執(zhí)行
4.2 材積計算 按GB449規(guī)定或按其體積公式計算。
4.3 材質(zhì)檢驗 按GB4822執(zhí)行。
經(jīng)供需雙方同意,也允許采用較佳面分等,并在合同書上注明“較佳面”字樣。
4.4 防腐質(zhì)量檢驗
4.4.1 吸收量
防腐處理前從同一批鋸材中任意抽取同樣規(guī)格的10塊鋸材,用鋼卷尺量其長、寬、厚,稱重,防腐處理后再稱重,用下式計算吸收量:
(G2-G1)×C
R=――――――――――×106
L×W×T
式中:R――防腐劑吸收量,kg/m3;
G1――防腐前重量,kg;
G2――防腐后重量,kg;
C――防腐劑溶液百分比濃度,%;
L――檢驗板長度,m;
W――檢驗板寬度,mm;
T――檢驗板厚度,mm。
吸收量檢驗只在型式檢驗時進行。
4.4.2 浸注深度在同一批防腐處理的木材中,取厚度相同的鋸材,用梅花點法抽取5塊檢驗板,編號,從端頭30cm處用空心鉆取木芯,或鋸斷,木芯或試片應避開節(jié)子、傷疤、內(nèi)夾皮和髓心,木材紋理正常。等木芯或試片干燥后,在木芯或試片上由內(nèi)向外涂顯色劑。根據(jù)顯示的顏色,測量其浸注深度。
4.4.2.1 顯色劑及其配制:0.25g姜黃素加數(shù)滴濃鹽酸于100ml酒精中,再加10g水楊酸充分溶解。
4.4.2.2 使用方法及顯示顏色:涂于鉆取的木芯或木材斷面上。有防腐劑的部分